GB 2719-2003 食醋卫生检测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酷的指标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酿造食醋和配制食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劫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2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调味品检验
  GB/T 509.41 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8954 食醋厂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食醋
  以粮食、果实酒类等含有淀粉糖类、酒精的原料,经微生物酿造而成的一种液体酸性调味品。
  3.2 酿造食酷
  单独或混合使用各种含有淀粉、糖的物料或酒精,经微生物发酵酿制而成的液体调味品。
  3.3 配制食醋
  以酿造食醋为主体,与冰乙酸(食品级)、食品添加剂等混合配制而成的调味食醋。
  4 指标要求
  4.1 原料要求
  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感官要求
  具有正常食醋的色泽、气味和滋味,不涩,无其他不良气味与异味,无浮物,不混浊,无沉淀,无异物,无醋鳗、醋虱。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 的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8954的规定。
  7 包装
  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8 标识
  定型包装的标识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在产品的包装标识上必须醒目标出“酿造食醋”或“配制食醋”,散装产品亦应在大包装上标明上述内容。
  9 贮存及运输
  9.1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于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
  9.2 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10 检验方法
  10.1 理化指标
  按GB/T 5009.41 规定的方法测定。
  10.2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
  按GB/T 4789.22 规定的方法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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