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719-2003 食醋卫生检测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酷的指标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酿造食醋和配制食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劫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2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调味品检验
GB/T 509.41 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8954 食醋厂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食醋
以粮食、果实酒类等含有淀粉糖类、酒精的原料,经微生物酿造而成的一种液体酸性调味品。
3.2 酿造食酷
单独或混合使用各种含有淀粉、糖的物料或酒精,经微生物发酵酿制而成的液体调味品。
3.3 配制食醋
以酿造食醋为主体,与冰乙酸(食品级)、食品添加剂等混合配制而成的调味食醋。
4 指标要求
4.1 原料要求
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感官要求
具有正常食醋的色泽、气味和滋味,不涩,无其他不良气味与异味,无浮物,不混浊,无沉淀,无异物,无醋鳗、醋虱。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 的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8954的规定。
7 包装
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8 标识
定型包装的标识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在产品的包装标识上必须醒目标出“酿造食醋”或“配制食醋”,散装产品亦应在大包装上标明上述内容。
9 贮存及运输
9.1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于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
9.2 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10 检验方法
10.1 理化指标
按GB/T 5009.41 规定的方法测定。
10.2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
按GB/T 4789.22 规定的方法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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