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牌是否可标注为:安全技术类别:“直接接触皮肤产品”?

牌是否可标注为:安全技术类别:“直接接触皮肤产品”?

答:不可以。

-婴幼儿类必须注明“婴幼儿用品”,也可同时标注:A 类;

-一般产品标识中安全类别必须标明 A 类、B 类还是 C 类;

-产品类型与安全类别既不能混淆又不能等同,也不是一一对应的,即:婴幼儿类产品≠ A 类,直接接触皮肤类产品≠ B 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类产品≠ C 类;

-婴幼儿类产品必须达到 A 类指标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类产品达到 A 类、B 类指标均可,但不能低于 B 类指标;非直接接触皮肤类产品达到 A 、B 、C 类指标均可,但不能低于 C 类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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