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614—2003 a-基肉桂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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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2614—2003.a-Amy1 cinnamic aldchyde.

5.2香气的评定

见GB/T 14454.2。

5.3相对密度的测定,25℃/25℃

见GB/T 11540。

5.4折光指数的测定,20℃

见GB/T 14454.4。

5.5乙醇中溶解度的测定,25℃

见GB/T 14457.1。

5.6酸值的测定

见GB/T 14457.4。

5.7微量氟的测定

见GB/T 14445.12。

5.8含醛量的测定,以α-戊基肉桂醛计

见 GB/T 14454.17。

注: α-戊基肉桂醛典型气相色谱图(面积归一化法)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6检验规则

6.1 α-戊基肉桂醛应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负责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商标、净重及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证明和标准编号。

6.2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号作一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

6.3取样方法:每批的包装单位100个以下抽取2个,100个以上增加部分再抽取3%,用取样器从每个包装单位中均匀抽取试样50g~100g,将所抽取的试样全部置于混样器内充分混匀,分别装入两个清洁干燥具塞的玻璃瓶中,瓶上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用,另~瓶留存备查。

6.4 如验收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会同生产厂重新加倍抽取试样复验。如复验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

6.5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议解决或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产品包装外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商标、批号、净重、毛重、出厂日期及本标准编号。订货单位如有特殊要求,可与生产厂另订协议。

7.2包装

α-戊基肉桂醛应装于清洁无杂味的镀锌铁桶或镀锡铁听内,或按顾客要求包装。

(QB/T 2614—2003 a-基肉桂醛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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