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950-2008 醇(酚)醚羧酸(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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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2950 - 2008.Alkylpolyethoxy carboxylate.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1出厂检验
技术要求表1中规定的外观、气味、总活性物、pH为出厂检验项目。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符合本标准的全部技术要求。
6.1.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4章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指标,正常生产应每三个月进行次型式检验,有如下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生产工艺、设备、原材料、催化剂等变化或不正常,以及生产管理要素(包括人员素质)的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性能时;
b)长期停产后再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的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质量监督机构、使用单位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组批与抽样原则
6.2.1产品按批交付和抽样验收,-次交付的同类型、规格、批号的产品组成交付批。
6.2.2产品经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收货单位应在到货一个月内,凭合格证验收,必要时可按6.2.3取样验收。
6.2.3根据批量大小, 按表2确定取样样本大小,并从批中随机抽取样桶。取样时用直径约15mm的干燥清洁的取样管或其他取样器皿,插至每个样桶的2/3深度抽取等量试样,取样总量不应少于1.5kg.将所取试样分成二份,- 份用于检测,一一份封存。
6.3判定规则与 复检
检验结果数据应先按GB/T 8170规定修约到与技术要求量值的有效位数-致,再对照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极限值判定检验批产品合格或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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