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242-1996 檀香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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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2242-1996.

5.5.3.2柱效

按GB 11538中8.2指定方法测定柱效,应符合要求。

5.5.4测定方法

内部归一化法。按GB 11538中10.4指定方法进行。

5.5.5重复性及结果表示

按GB 11538中11.4规定进行.应符合规定。

6检验规则

6.1每批产品应由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负责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要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净重和本标准编号。

6.2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号作一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

6.3每批包装单位在100个以下抽取两个试样,超过1 00个抽取三个。开启包装取样时,外观检查应无水分和杂质。然后将样品充分混匀,再用玻璃取样管吸取样品50~100mL,注入混样器混和均匀,分别装入两个清洁干燥具磨口塞盖的玻璃瓶中。瓶上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用,另一瓶留存备查。

6,4如验收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会同生产厂重新加倍抽取试样复验。如其复验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5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议解决或由法定检验机构仲裁。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檀香醚装于镀锡铁听或镀锌铁桶内,包装外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批号、净重、皮重、出厂日期、本标准编号。订货单位如有特殊要求,可与生产厂另订协议。

7.2本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阴凉的仓库,防止杂气污染,远离火源。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和杂气污染,远离火源,严禁与酸、碱等混运。

7.3符合规定的贮运条件,本产品在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为一年。

(QB/T 2242-1996 檀香醚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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